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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
自然人
申 诉 人姓 名:张小杰(张文杰) 性 别:男 年 龄:28 民 族:汉 职 业:缝纫机械安装维修
工作单位:浙江省绍兴市华联服装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 址: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任家塔B幢三单元502室
电 话:(0)13777651110 13735204440
被 诉 人单 位:浙江省绍兴市华联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 主管机关:未知 主要负责人姓名:桑来庭
职务:厂长 单位地址: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村 电 话 :0575—5160225
请求事项:要求被诉人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九十一条,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,(劳动部关于印发《对(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)第二条(1)(2)第三条,第四条,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六,七,九,十三,十八条之规定:要求华联服饰支付项明细如下:
1:无故拖欠工资:六月份计一千六百元(¥1600)
2:基本工资:七月一号至四号二百九十块九角(¥290,90)
3:克扣拒付的加点工资:二个月零二十六天,每月二十二天晚上加班平均日四小时总计二百二十六小时(226*9.52*1.5=¥3227.28)元
4:克扣拒付休息日加班工资:二个月二十四天每月七天总计二十天[(1600/21)*20*2]=3047。61元
5:克扣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:五一劳动节一天(76.19*3=¥228.57)元
合计:¥8394.36元 其中非法克扣拖欠款:(8165.79元)
依据(劳动部关于《违反(劳动法)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第2条,第3条(1)。依据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2,3,5,10,13条,要求被诉人补偿:
1:个人应得,企业克扣拒付的8165.79元的25%补偿金:(8102.25*0.25=2025.56元)
2: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:3227.28元 总计:¥13663.12元
事实和理由:2005年4月7日经绍兴市人力资源市场(越城惠民职业介绍所)介绍,(绍兴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卡、绍兴市越城惠民职业介绍所介绍信)。本人到被诉人单位应聘服装机械维修工作一职,经双方口头协议达成以下条件:试用期一个月,月工资至少不低于一千五百元,包住有食堂,4月8日正式上班。在工作期间我并无违反单位各项劳动纪律等等。单位本身是以(中国农业银行卡)方式发放工资,而本人从4月8日到该公司工作,6月10日左右才从公司财务处以现金的方式领取了一千二百余元,考虑到发放途径没有正轨,并无核实明细。
7月5日从公司拿到(中国农业银行会源桥储蓄所)工资存单,存入金额只有¥1598元。发现被诉人有拖欠、克扣行为后,本人当即和公司交涉有关劳动合同事项,本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来限制和保障双方利益,遭公司拒绝。
提供本人身份证、驾驶证、绍兴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卡、越城惠民职业介绍所介绍信、华联纺织品服装公司工作证、给付工资(中国农业银行)工资卡、5月1日公司办公室来电要求加班的(移动公司)通话清单复印件各一份!
此致!
绍兴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
申诉人:张文杰
2005-7-7
附:1.副本2份 2.书证 7 份